据越南政府第158/2003/nd-cp号函规定,越南加工出口区内厂商于明(2004)年1月1日起应对区外企业提供之若干服务项目需缴交其加值税(加值税率从5%至10%不等),其服务项目包括,保险、银行、邮政通讯、咨询、稽核、会计、运输、仓库及办公室。该规定将取代越南财政部第122/2000/tt-btc号函。依越南财政部2000年规定,外资公司进驻加工出口区从事劳动输出业务、运输及修理机械设备免课征vat税。
该措施已造成数家厂商困扰,如pioneer公司裴总经理表示,pioneer公司已与新顺加工出口区签订提供新顺加出区2004年稽核服务合约,其合约未提到缴vat税的问题,故pioneer公司无法告诉客户缴其vat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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