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锻铸铁管附件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对涉案的myland公司征收75.5%的反倾销税。
2005年5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锻铸铁管附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71100.30、 73071100.60、73071930.60和73071930.85。复审调查期为2004年4月1日~2005年3月31日。2006年5月25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myland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其倾销幅度,最终认定myland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81%。初裁后,本案的各利害关系方对初裁结果进行评论。美国商务部发现,myland公司在初裁时提交的资料不全面,未包括涉案产品所有的原材料的产出数据,因此,终裁时,美国商务部选择不利的可获得的信息对myland公司的倾销幅度进行计算,最终裁定为75.5%。
在本案中,myland公司提供证据证实了其生产和销售行为不受中国政府的控制,因此,美国商务部在初裁和终裁均给予myland公司单独税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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