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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推动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

2024-05-13 08:31:54 来源:新华网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15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在国际上尚无成熟管理经验的情况下,中国民航将有序推进无人机管理试点运行,适应我国民用无人机迅速发展的实际需求。

中国民航局空管办副主任陈向阳13日在此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2月1日已公布咨询通告,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特定类民用无人机运行,包括起飞全重在25公斤至150公斤的无人机运行,也包括7公斤至25公斤、运行风险较大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以及150公斤以上、运行风险较小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该咨询通告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起飞全重7公斤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涵盖绝大部分作业类无人机。

据陈向阳介绍,目前国际上对民用无人机运行还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为了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应用和发展,逐步规范特定类无人机的运行管理,中国民航局本着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民用无人机发展实际需求,有序推进典型运行环境下的示范运行,逐步规范运行风险较高无人机的运行管理。该咨询通告发布后,志愿申请人在某些典型运行场景下的无人机试运行,将得到批准实施。该咨询通告明确,将采用特定运行风险评估方法。该方法是基于地面和空中风险,提供一整套逻辑过程来分析拟实施的运行内容,使无人机运行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进行。

据悉,民航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并由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以减少各运行管理相关方(层级)的重复性评估,提高评估和审定效率。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由于无人机运行涉及空域、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等诸多方面,试运行审定小组通常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方面人员,民航地区管理局参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小组工作。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将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钱春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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