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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男子组织机械非法采矿1万余立方米,回填矿坑仍获刑11个月

2024-05-13 10:09:18 来源:网易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21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成都新津一男子谢某组织人员和机械,多日无证开采连砂石逾一万余立方米,总价值超50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今(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新津县检察院获悉,该起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后当众宣判,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使用机械无证采矿1万余立方米

价值50余万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6日期间,谢某组织新津县富明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和机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新津县花桥镇焦严村十、十一组,无证开采连砂石。经勘测和鉴定,该处共计开采连砂石10666立方米,开采连砂石价值人民币426640元。

同年1月底至2月6日期间,谢某还伙同白某某组织人员和机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新津县花桥镇方井村六组,无证开采连砂石。在这处非法采矿地,他们共计开采了连砂石2292.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1688元。

该案是新津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刑诉法实施修改后该院办理的首起认罪认罚刑事案件。

在开庭前,新津县检察院作为主导,协同县国土局,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促使被告人谢某之妻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及时展开矿坑的回填恢复治理,非法开采的矿坑已得到大部分恢复。

恢复非法采矿区原状

仍被依法被判刑11个月

鉴于被告人家属的实际行动及被告人本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态度,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津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同时根据涉案情况依法对白某某作出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不起诉决定。

近日,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新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谢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非法采矿区域恢复原状。在判决生效后,被破坏的采矿区域已全部恢复原状。

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编辑 余孟祥

来源:网易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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