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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三十一条”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

2024-05-13 12:19:55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303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讯 11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表示,该局牵头起草的《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近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措施》共31条,聚焦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从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着手,为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强化政策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

突出准入准营便利化,持续优化农村发展环境。《措施》试点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合理释放和运用农村场地资源,规范涉农企业名称行业表述,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推行经营主体跨县区“一照多址”,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推动农村新业态“一件事一次办”等,不断改善企业办事体验和增强群众获得感。

瞄准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多样化分类培育。《措施》支持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支持家庭农场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农村电商发展,积极培育精深加工企业,支持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助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切中“三农”发展需求,加大多领域政策资源供给力度。《措施》聚焦当前农村经营主体发展的主要需求,加强政策供给,注重发挥部门合力,广泛开展农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重点人群返乡创业,增加场地供给,深化涉农金融服务,推进创业服务进村进户,强化综合性政策叠加效应。

发挥市场监管“强引擎”作用,厚植高质量发展沃土。《措施》围绕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职能,支持“个转企”,促进农贸市场经营模式创新,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行动,完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质量认证服务下乡。立足城乡统筹发展,完善产权保护、放开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优化农村经营主体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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