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秋平)1月8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张某承担65%的责任赔偿218036.65元。
2013年左右,被告戴某、钟某五人租赁会昌县筠门岭镇长岭村山梓脑小组土地合伙建设钢棚结构的厂房,共计2100余㎡。厂房建成后,未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手续,也未通过消防验收,陆续将未装修的厂房租给别人,其中租给原告泰平纺织公司,租给被告张某开旧料加工厂。2017年8月21日,被告张某的木板加工厂突然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将全部厂房烧毁殆尽。会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赶到现场救火,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张某租赁的木材加工厂厂内电闸区域,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和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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