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关于锦升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5-13 19:26:5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5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1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惠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关缉决字〔2018〕0018号)。

锦升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企业编码:4413947022.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花边岭工业区。

2018年7月25日,惠东海关对锦升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进行了稽查。稽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自2017年7月24日到2018年7月25日期间在执行的c53107450168号手册,其项下第4项料件

“hips塑胶料”进口 283000千克,总金额为424美元;其项下第12项料件“再生hips塑胶料”进口636535千克,总金额为954802.5美元,合计案值人民币936.7119万元。上述行为存在商品归类不符,涉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不涉及税款,定性违规。

以上行为有1.海关稽查结论、报告;2.当事人报告;3.海关报关单;4.通关手册。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条标题:关于锦升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条信息网址: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阅读关键词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0相关评论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