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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行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第三版点评:可操作性显著增强

2024-05-14 00:15:59 来源:网络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96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事件:11月1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第三版征求意见稿。

强化电网的管理职能,弱化其被考核者的角色。

配额制的主旨是考核购电方,而不是发电方。那么目前绝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是被电网企业买走的,通过市场化交易被售电公司、用户买走的比例非常低(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主要还是火电)。在上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电网企业出售配额的收益,用于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拨付;购买配额的支出,向非公益性用户疏导,即收益和支出都不需要由电网自己承担,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考核。而对售电公司、用户来说,由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很少,又可能造成普遍完不成的情形。

在本次的第三版征求意见稿中,电网企业更多的是承担管理职责,即为各个主体分配配额指标。如果所在经营区整体完成了指标,电网企业自身的指标是可以核减的,也就是弱化了运动员的角色。

此外,为了解决售电公司、用户没有太多机会直接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的问题,电网企业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会分配给其他市场主体,以便于其完成指标。

取消了配额补偿金的提法。

惩罚措施方面,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未完成配额考核的,要收取配额补偿金,标准是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大工业用户最高输配电价(1-10kv用户)、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之和,可以说是很高的惩罚标准。而在本版征求意见稿中,只提及“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未明确考核标准。

改变了两种绿证并存的情况。

在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配额考核的是“绿证”,绿证一开始在发电企业手中,随着电量被买走,转移到购电企业一方。这个绿证和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是不同的,两种绿证同时存在,容易混淆,也容易造成管理的不便。本版征求意见稿中,不再有绿证的提法,直接考核实际消纳电量。

主要不同在于,上一版中,市场化交易的电量,绿证不是自动转移给购电方的,是可以留在发电企业手中销售的,销售得来的收入可以抵一部分补贴。本版中发电方不再有这类收益,只要消纳了,就可以计入对应主体的配额考核。取而代之的是,考核主体可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但由于是完全替代补贴的,所以这种证书的价格高,我们判断交易量不会大。

来源:网络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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