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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市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2024-05-14 07:20:07 来源:东方网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25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东方网10月12日消息:上海市政府今天发布《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上海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上海地区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现就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包括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13类。

二、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期间,在本市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三、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信息登记,其中,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上海公安机关的“智能无人机管控系统”(wrj.police.sh.cn)上进行实名登记;其他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由属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信息登记。

四、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必须依法预先向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或气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东方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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