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视。以谷歌为例,继2017年欧盟委员会在“谷歌比较购物服务案”中针对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比较购物服务提供违法优势重罚谷歌24.2亿欧元后,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7月18日再次公布了谷歌安卓手机操作系统案的处罚公告,对谷歌处以高达43.4亿欧元的罚款。欧盟委员会指出,谷歌对安卓设备生产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实施非法限制行为以巩固其在通用互联网搜索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这种做法剥夺了对手创新与竞争的机会。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涉嫌使用其搜索算法等早期人工智能技术打击竞争对手和支持自身广告与购物体验的行为也有所注意,并已经着手进行调查。
鉴于未来拥有人工智能技术的巨型平台企业仍然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可能性,且这种行为更难发现和查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保护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的利益。例如,德国在2017年6月实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9修正案中明确指出,为评估多边市场和网络的市场势力,应当考虑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用户对多个服务提供商的平行使用、规模经济、获得竞争性数据的能力、创新压力等因素。此外,该修正案还规定,为竞争评估之目的,即使提供免费服务也应认定存在市场。这种改变旨在涵盖消费者从免费使用金融服务中获益的同时授权服务提供商利用其用户数据进行获利的情形。
人工智能与经营者集中
纯粹以人工智能技术、数据为标的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会为企业带来核心优势,同时给竞争对手造成被动。巨型企业拥有人工智能和大量数据会给小型初创企业造成市场进入壁垒,从而限制一些科技领域的竞争。以脸书收购即时通信程序whatsapp为例。脸书通过取得whatsapp的额外数据明显增加了市场势力。2017年5月,由于脸书在该收购中提供了误导信息,欧盟委员会对脸书处以1.1亿欧元的罚款。
在动态竞争的数据市场中,企业拥有大量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并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优势。新技术能够使中小企业更为方便地进入市场,获得、储存和分析它们需要的竞争性数据。此外,由于许多数据公司提供免费服务,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很难评估诸如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等问题。现有的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难以覆盖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标的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立法中,我国学习和参照了欧盟、德国的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门槛,即以参与集中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和中国境内上一年会计年度的营业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然而,当前以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数据为标的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均存在标的公司仅有少量收入但存在较高价值的情况。这些标的公司由于难以达到申报标准,因此很难进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视野,仅依赖于事后控制,难以有效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问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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