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陈龙辉 实习生 欧阳涵玥) 《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主要景观廊道、重要交通门户等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同已经实施了21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相比,《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涵盖范围从功能照明扩充到城市照明。将城市道路照明以外的住宅区、公园、公共绿地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全部纳入城市照明管理范畴。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主要景观廊道、重要交通门户及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办法》强调了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一并验收城市照明设施。
《办法》鼓励建筑物实施内透照明。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物窗户。城市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
同时,《办法》还对城市照明节能环保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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