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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收取充电服务费 与电费同时收取

2024-05-14 23:38:41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37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中新网5月7日电据北京市发改委网站7日消息,自2015年6月1日起,北京市电动汽车将实行充电服务收费,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将于6月1日启动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

具体规定为,第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收费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来源:《中新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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