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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乱真 假冒铝材贴标变“名牌”被判侵权

2024-05-15 05:19: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420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如今,建材市场的商品稂莠不齐,不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形。某商行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暴利,将假冒铝材贴上标签,摇身一变成“名 牌”。近日,该商行因侵犯商标权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某商行坐落于园区某大型建材广场,从事钢管、铝材批发零售。由于建材行业竞争激烈,商行老板吴某动了不少脑筋,吴某通过老乡介绍,获得了一条赚钱“捷径”:从老乡处购买低价铝材,贴上“羅普斯金lpsk”商标出售。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羅普斯金lpsk”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果不其然,前来购买铝材的顾客都认准了“羅普斯金lpsk”品牌,销路大好,吴某也是赚的盆满钵满。

2017年年底,商行收到了一封来自园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来,商行在一次交易中,向消费者出售了价值1200元的铝材,经罗普斯金公司现场鉴定,所用标有“羅普斯金lpsk”商标的铝材并非公司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商行侵犯了罗普斯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行作出罚款3元的行政处罚。随后,罗普斯金公司就商行的侵权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商行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构成侵权,商行应当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罗普斯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商行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商行赔偿10元。

法官提醒: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企业主、商家在出售相关品牌商品时,一定要先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如发生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消费者来说,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购买“名 牌”产品无可厚非,但在专卖店或者其他正规销售点购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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