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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的疑问:写在《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颁布之时

2024-05-15 08:29:04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8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办理“售电牌照”的文件下发后,其中一个重要条件“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一度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究竟谁来确定、如何确定配电区域均不明确。近日,《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颁布实施,“配套文件”有了配套文件,改革终于在配套文件的配套文件中不断前进了。对于《办法》,阳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坚律师在肯定新制度进步的同时,也提出了几点疑问,与同行一起探讨。

疑问一:配电区域谁来划分?

《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问题是在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中,到底由哪一个部门负责?这恐怕有待继续配套和出细则了。

疑问二:项目业主优选和划分配电区域谁先谁后?

《办法》第十一条告诉我们:有可能先项目业主优选,后划分配电区域。没有明确的配电区域,配电特许经营权范围就不好确定,这就可能为将来的扯皮纠纷埋下“祸根”。

疑问三:办理售电牌照是否一定需要配电区域划分意见?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告诉我们:具备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或配电划分协议(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达成)之一的,就可以申办“售电牌照”。因此,办理售电牌照并不一定需要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疑问四:存量配电资产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理配电区域内的存量配电资产。但问题是,如果存量配电资产权利主体拒绝该如何处理?《办法》本身并没有说明特许经营的性质及破坏特许经营的处理办法。一旦存量配电资产权利主体以安全为由拒不停止运营的,恐怕又是一个“扯皮”的问题。

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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