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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好消息!这2种税马上取消了 以后又能省一大笔钱了!

2024-05-15 11:33:39 来源:高顿cfo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621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涉税政策:一般纳税人这2种税也完全不用缴纳!

一、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附加税费

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销售收入达不到10万元,能否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答复:是的,不仅小规模适用,一般纳税人也同样适用。

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也享受跟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

答复:只要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同样享受该税收优惠。

政策: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好消息不止,还有两个税也不用交了!又能省一大笔钱!

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10月20日

二、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高顿cfo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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