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施行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结合了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问题、群众反映和关注度较高的行业产业等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上收和下放的调整,比如水力发电,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等这一系列类别应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现均实行上收,统一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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