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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照明”立法听证意见获采纳

2024-05-15 13:34:2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11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报告,部分听证意见被采纳。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市城管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并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各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通过“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举行了网络立法听证会。

据介绍,网络听证会主要围绕景观照明的范围是否需要限定?如何科学合理的划定范围?景观照明设施是否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三同时)?如何落实三同时的要求?道路照明如何节能环保?等议题进行。

记者了解到,大部分听证陈述人认为,景观照明的范围需要限定,并体现地方特色。鉴于我市已经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建议景观照明的范围依据专项规划来设定。听证陈述人认可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认为此规定可以避免重复施工和建设,浪费资源。至于如何落实三同时的要求,听证陈述人认为需要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相互配合。

与此同时,听证陈述人认为,道路照明应做到节能环保,并建议推广使用led节能灯或者远程控制物联网路灯或者疝气灯等,以替换传统高压钠灯。也有听证陈述人建议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既减轻政府负担,又达到节能减排目的。还有一些听证陈述人建议主管部门应合理控制路灯的开、关时间,确保市民安全出行,同时也要避免光污染。

针对上述意见,《办法》拟明确在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主要景观廊道、重要交通门户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拟规定,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景观照明设施三同时的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送主管部门提出技术意见,作为规划国土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收文要件,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城市照明设施的科学开关灯和亮度控制,同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加强节能宣传和组织节能培训等,实现绿色照明和智慧照明。

来源:深圳特区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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