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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6月1日起实施

2024-05-15 14:02:44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4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根据最新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同时,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但过去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

上述人士还表示,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近年来,虽然钢铁产能进一步被压缩,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生铁、粗钢和钢材产量分别为8.88亿吨、10.65亿吨和13.25亿吨,同比分别增长4.3%、7.0%和10.0%。今年前两个月,全国生铁、粗钢、钢材产量分别同比增长6.4%、12.9%和23.6%。

“同时,此次对产能置换范围有了明确划分。”上述人士指出,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记者 梁倩)

转自:经济参考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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