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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方式买家具,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4-06-20 08:15:46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604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余杭区消保委乔司分会接到魏女士投诉,称2016年“双11”时,其在林氏木业乔司家具体验店购买了家具,现由于所送家具外观有瑕疵,现场与商家无法达成一致,要求进行退货退款调解。

近日,余杭区消保委乔司分会接到魏女士投诉,称2016年“双11”时,其在林氏木业乔司家具体验店购买了家具,现由于所送家具外观有瑕疵,现场与商家无法达成一致,要求进行退货退款调解。

消保委乔司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林氏木业乔司家具体验店,林氏木业线下o2o体验馆位于乔司华荣城,采用场景化的家居搭配,采取线下体验、网上下单的o2o营销模式。经消保委乔司分会经办人员了解情况后,魏女士表示“双11”购物时在体验馆所下定的家具,其中商家发货的沙发外表有瑕疵,后与商家协商后,商家重新发货的沙发颜色又与所定颜色相差很大,故要求退货。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表示愿意就沙发外表瑕疵与魏女士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给予魏女士该款沙发折扣,魏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接受。

自2015年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落户余杭乔司后,有多家家居体验店落户余杭乔司,而这些体验店多采取o2o(即online to offline,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模式,在此,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o2o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体验方式,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往往在外地,消费者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如发生消费纠纷,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如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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