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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海参产品虚假宣传

2024-06-22 08:54:19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132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7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通过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了一起海参产品的说明书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件调查及违法事实】

2017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来到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经营场所燕参舫海参燕窝店正在经营的一盒“老参舫”海参即食产品的说明书上印有“本品有提高免疫力、抗疲劳、抗衰老的作用”等内容,经过询问该公司燕参舫海参燕窝店负责人邵某确认:投诉举报人吴某提供的该产品的销售票据为该单位的销售票据,此产品由邵某去大连参加参产品展销会时购进,每盒购进价格为100元,货值金额共计200元,卖出一盒,另一盒被执法人员查扣,销售价格为每盒198元,违法所得为98元。邵某购进的上述两盒产品每盒的包装盒内都放有印着“本品有提高免疫力、抗疲劳、抗衰老的作用”等内容的产品说明书。该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手续。

【查办结果】

大商股份牡丹江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98元;4、处罚款6000元,共计:6098元。

来源:中国食品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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