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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餐饮单位禁购禁用散装食用油及酱油食醋

2024-04-30 17:32:17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01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2014年1月1日起,我省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单位将禁止采购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这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15日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伪劣酱油和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出台的一项涉及民生安全的利民政策。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凡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食用油、酱油、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生产的食用油*大包装25公斤,酱油和食醋*大包装10公斤。产品的包装、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生产加工和分装活动。

根据规定,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胡麻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的小作坊和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产品每季度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质量合格证明,且只能在生产经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或异地销售。禁止非法生产加工和出售无包装、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

据悉,该规定所说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是指以散装形式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无预包装、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生产许可qs标志、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的食用油、酱油和食醋。

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对违反该规定要求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欢迎广大消费者拨打12331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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