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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流通的商品仍可销售 广告禁用"**商标"

2024-04-30 17:40:18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149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在5月1日后广告宣传中禁用“**商标”字样,但是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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