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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 注意五大变化

2024-04-30 17:47:16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2686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本次审议稿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农产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作出了部分修改。

5大变化

瓜果蔬菜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新规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解读

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但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规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载明**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

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这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拟注册管理

新规

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医学食品应经监管部门注册

新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医学食品)是适用于***、肾病等患有特定**人群的特殊食品,含有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在临**的营养支持作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

为保障特定**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新规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对其抽样检验。

解读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高毒农药禁用时间表

◆2011年10月31日起,苯线磷、地虫硫磷、**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硫线磷、**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停止生产。

◆2013年10月31日起,上述10种农药停止销售和使用。

◆杀扑磷等12种高毒农药,择机启动禁用程序。

一审稿两大变化

填补网购食品盲区

消费者网购食品受侵害,网购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提供者赔偿。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开除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二审稿四项新规

转基因食品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否则*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保健食品

明确保健品原料用量要求,防止厂商“忽悠”消费者。

农药残留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食用农产品

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理。

食品安全法前世今生

1952年

出版《食物成分表》,提出膳食营养素需要量推荐标准

1953年

《清凉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1955年

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59年

《关于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把肉品检验

纳入统一规程

1960年

国务院批转《食用染料管理办法》,规定只允许使用5种(苋菜

红、胭脂红、柠檬黄、苏丹黄、靛)合成色素

1965年

国务院批转《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式施行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

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因“****事件”爆发,

又进行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13年

*高法、*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

6月,食品安全法**大修,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12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2015年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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