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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企业不得生产"辣条" "辣条"生产制度明确

2024-04-30 17:48:45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5303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辣条”(调味面制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其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没有地方标准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卫生计生部门,推动制定地方标准。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在生产方面,督促企业依法组织生产,切实采取措施,严把质量安全控制关。

通知显示,近年来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等休闲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产值逐年上升。这类产品主要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青少年儿童特别是中小学生是主要消费群体。总局近期组织专项监测发现,“辣条”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菌落总数超标等问题。

通知要求,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涉及食品生产许可种类多,各地要全面开展清查摸底,掌握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县级及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对行政区域获证生产企业、小作坊和经营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健全监管档案,摸清生产销售的集中区域。

通知明确了,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生产企业是质量安全**责任人,要坚决做到“五个严格”:严格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许可要求、严格控制产品中的微生物污染、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识。

通知还表示,将加大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抽检监测力度。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置。要坚决做到“三严禁一取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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