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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食品须退市销毁 销毁记录至少保存3年

2024-05-01 10:25:0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编辑:网编 浏览次数:774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8月12日起至29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退市和销毁做出规范,并明确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监督。

采访人:本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8月12日起至29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退市和销毁做出规范,并明确地方各级工商部门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监督。

食品经营者要履行退市销毁责任

办法指出,所称的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退市和销毁的责任和义务。

退市是指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或退回食品生产者等行为;而销毁则是指对上述食品,经营者通过采取高温焚烧、深度填埋或者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沤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5类食品应当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办法指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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