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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加工小作坊设“门槛”

2024-05-01 12:15:37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编辑:网编 浏览次数:142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讯,食品加工小作坊常给人留下设备简陋、粗制滥造、环境脏乱的印象,其经营者大多注重短期效益,恶意制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缺乏系统的生产管理制度。记者昨天从市质监局获悉,本市即将出台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目前已结束意见征询,经过修改后将择时对外公布。

根据办法,本市将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定《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列入该目录内的食品,应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据悉,肉制品类的白切羊肉和豆制品类的板块豆腐是首批进入目录的两种食品。

按规定,申请准许生产证的小作坊,应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地,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地面应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作坊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作坊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备有统一的工作衣帽。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包装上应标注准许生产证编号,没有编号不得出厂销售。

市质监部门表示,同一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准许生产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准许生产证。准许生产证的有效期为3年,届满30日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后,收回原准许生产证并发放新证,证号不变,有效期延续3年。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准许生产证被注销或吊销,监管部门将按无证生产加工查处。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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