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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泉餐饮公司冒用商标 “上岛咖啡”获赔6万

2024-05-01 13:26:2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6417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因为沁泉餐饮公司未经上岛餐饮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店外招牌和经营所用的物品上突出使用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将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及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上岛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称,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上岛及图”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权,依据自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和维权授权委托书,上岛公司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和行使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而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自2010年9月起至今,未经其授权,擅自在丰台区大成路25号经营上岛咖啡牟利。其经营门店的外招牌上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 “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营上岛咖啡西餐厅牟利。公司一年来曾以各种形式予以制止,大成路分公司均置之不理,持续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岛公司认为,大成路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使社会相关公众对上岛咖啡的市场经营主体与企业品牌产生混淆与误认,损害了上岛咖啡的商业信誉与企业品牌,而且给上岛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庭审中共同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外人北京上岛企业管理公司享有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原告主张拥有独占使用权与其证据相互矛盾,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第一被告曾使用的“上岛咖啡”标识也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不近似,并且已经更换为“北岛咖啡”标识,在诉讼发生后,还拆除了相关标识,第一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二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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