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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安全法治在行动 打响“餐桌保卫战”

2024-05-01 18:18:29 来源:人民网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938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1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迭出,从“瘦肉精”到“染色馒头”,从“毒血旺”、地沟油到塑化剂、“黑心烤鸭”……一次次刺痛公众的神经,更拷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为保障食品安全,2011年的法律界,利剑出鞘,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学研究等各方力量,群策群力,打响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餐桌保卫战”。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

加重处罚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为主要内容的严密法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别可达到无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废除上述死刑规定。主要修改是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更名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对两种犯罪进一步完善,加大处罚力度。

比如,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以不判刑。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要判处罚金,又必须对责任人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对犯罪人的罚金最高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两倍。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判处罚金的最高限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严重的,可以罚他个倾家荡产。

为了加重打击滥用食品添加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补充规定:即使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只要有“严重情节”,也可以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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