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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与医疗机构不再受限

2024-05-01 19:13:3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342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记者王颖春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近日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新《目录》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服务业成为政策扶持重点,汽车整车制造、多晶硅、煤化工等项目从鼓励类中删除。新《目录》将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届时2007年版《目录》同时停止执行。

新《目录》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鼓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鼓励类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

新《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新《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新《目录》增加了9项服务业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同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新《目录》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导向政策。发改委表示,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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