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的野蛮施工,将鱼塘排水口堵塞,恰逢大雨又使鱼塘因无处排水而与其他养殖户的鱼塘互相连成一片漫出,最终导致李老伯的养殖鱼大量走失,损失惨重。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老伯怒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鱼苗款、饲料款。施工队则认为李老伯对鱼塘并不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无权请求赔偿。三水法院近日宣判,支持了李老伯的请求,判处施工队赔偿9万元。
法官说法:
物权法对当事人的所有权提供保护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原告不是在鱼塘承包期内,而是在承包期结束后发生的损失。民一庭菅志远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本案原告李老伯投放的鱼苗是其出资购买的,虽然没有续签鱼塘承包合同,但他仍然享有对鱼苗的所有权,施工队需要赔偿损失是基于其侵权行为对李老伯鱼苗造成了损失。鱼塘承包合同到期只在合同双方李老伯与发包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施工队不能以此为由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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