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商:
为促进新疆棉花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新疆棉交易,完善有关流程,保障存放于新疆区内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的新疆棉用于商品棉业务的顺利交割,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放于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新疆棉可用于商品棉交割的适用对象
凡存放于交易市场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棉花,均可用于商品棉交易交割。
二、存放于新疆交割仓库的新疆棉用于商品棉交割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卖方交易商如已将新疆棉存放在新疆交割仓库并生成仓单,可提出在新疆交割仓库的交割申请。
(二)鉴于新疆铁路运力有限,为确保买方交易商能够顺利在新疆交割仓库提货或委托新疆交割仓库在规定期限内将交割棉花发运至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铁路货站,卖方交易商拟将已存放于新疆交割仓库的新疆棉用于交割,须事先向交易市场提交《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新疆指定交割仓库商品棉交割申请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交割申请单》)。交易市场按照申报顺序并根据新疆交割仓库的运力情况及时予以回复。
(三)在交易市场同意《交割申请单》中在新疆交割仓库交割的新疆棉数量的情况下,如卖方交易商申请交割的棉花已在电子撮合交易中形成“卖邀约”,则交易市场将对应的“卖邀约”数量予以锁定并办理仓单抵免,直至交割;如卖方交易商尚未形成“卖邀约”,则须在接到答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形成与《交割申请单》对应数量的“卖邀约”,交易市场相应对这部分“卖邀约”予以锁定并办理仓单抵免,直至交割;卖方交易商如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应数量的“卖邀约”,则需要重新提交《交割申请单》,否则不能保障有关批次的棉花用于交割及作出相应的铁路运力安排。
(四)卖方交易商在未取得交易市场同意其拥有的新疆棉在新疆交割仓库可用于交割的情况下,须于相应月份交易品种的最后交易日前将电子撮合交易中有关“卖邀约”予以转让,否则只能用存放于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商品棉进行交割,或按卖方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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