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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4-05-02 03:15:07 来源: 作者/编辑:小编 浏览次数:6412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中新网2月14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我们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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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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