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核心是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通知》明确: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二)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这个《通知》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城乡二元户籍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保障已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至此,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突破了制度性障碍。对于已经和还将迁移到城镇落户的农村人口来说,无疑是梦寐以求的特大喜讯。
能够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都是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主力军。这些人口合理、合法落户城镇,对于粮食生产有什么影响呢?
来源:湖北省襄阳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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