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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真大!钢炉未验收就生产,爆炸致一人死亡!

2024-05-22 16:0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449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安全生产

是企业立足之本

设备不过关还上纲上线

出事就没有后悔药吃!

江苏泰兴市一家工厂的钢炉未经竣工验收,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但是该工厂仍然偷偷组织生产,结果发生了惨烈事故——钢炉发生爆炸,工人费某不幸身亡。近日泰兴市检察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细节。

事发经过

男子朱某某是江苏泰兴某不锈钢制品厂的投资人,殷某某则是某公司实际经营人。

殷某某在工厂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违规将该公司的两间厂房及中频炉等相关设备租赁给兴化市某不锈钢制品厂用于精密铸件加工,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朱某某在没有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工作。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江苏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阀门配件及运动器材铸件生产项目已建成投产但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故隐患,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朱某某、殷某某对该指令不予理睬,继续组织生产作业。案发当晚,在车间内西南侧操作台上,不锈钢制品厂投料工费某在未佩戴阻燃防护服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22时许,费某往中频炉内投放含有密闭空气的废钢物料,中频炉内钢水发生爆炸,导致费某现场死亡。

案发后,朱某某、殷某某主动投案,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费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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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朱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殷某某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租赁给他人使用,因而发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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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力源不锈钢网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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