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二维码   标签云  厨具企业大全

总局答复|餐具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哪条更准确?

2024-05-29 06:22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9981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问:

经监督抽检,餐具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请问案件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还是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更准确?

附: 《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安全法》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答: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应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10-2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总局答复|餐具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哪条更准确?
本文网址:
版权/免责声明:
一、本文图片及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涉及各类版权问题请联系及时删除。
二、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华厨具网

文本助手 资讯搜索 分享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手机浏览本文

    手机应用中扫描本文二维码,即可浏览本文或分享到您的社交网络中。

  • 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中华厨具网微信公众号,实时了解行业最新动态。

今日热点文章更多
品牌聚焦更多
推荐品牌更多
热门频道
关闭广告
合作伙伴:
中华厨具网 鲁ICP备2021046805号         鲁公网安备 37162502000363号 (c)2018-2026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投资有风险 加盟需谨慎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