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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

2024-06-25 12:23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4988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近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对认证的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一次性最高可给予10万元奖励。

据了解,出台该《办法》旨在强化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导向,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办法》规定,申请奖励的绿色食品申请主体必须具备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绿色食品用标规范、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开展品牌宣传推介、推广绿色食品规程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巩固脱贫成果明显的小微企业、合作社优先。

申请奖励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必须建立按标生产督导制度,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有效,监督、指导、服务措施到位,有1家以上授权用标企业并规范用标,产品营销能力强、全程可追溯。品牌影响力较大、线上线下宣传推介取得较好成效、产业链条完善、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优先。

申请奖励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请主体必须高质量运行基地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基础设施体系、监督管理体系、产业化经营体系,档案资料完整详实。县域主导产业基地验收、续报对接率分别达到15%、50%要求的优先。

根据《办法》,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5—0.8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奖励1—1.5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10万元。

同时,享受奖励主体所生产的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必须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注册,产品贴用合格证(追溯二维码)上市,农事活动记录可查询,产品质量可全程追溯。

如获得奖励的主体因产品在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影响质量安全的生产行为和其他原因被撤销证书的,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向申请主体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记者 赵敏)

来源:央广网 赵敏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本文标题:新疆出台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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