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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卖6根过期热狗肠 超市赔顾客1000元

2024-06-27 15:40 来源: 作者/编辑: 浏览次数:7435 手机访问 使用手机“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即可分享本文到“朋友圈”中。

本报讯 (记者 高立红 通讯员 和研)市民孟先生在沃尔玛超市花6元钱买了6根热狗肠,结果发现是过期商品。孟先生为此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和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孟先生货款,并赔偿其1000元。

去年12月25日,孟先生在和平区沃尔玛超市花6元钱购买了6根雨润牌玉米热狗肠。回家后他发现,这些热狗肠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保质期为90天,也就是说,他购买时,这些热狗肠已经过期。孟先生为此将沃尔玛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十倍赔偿。法院审理期间,孟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所购热狗肠实物、购物小票及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被告虽对购物小票与涉案食品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雨润牌玉米热狗肠,已超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被告作为一家大型零售企业,对于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上架销售,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孟先生货款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先生1000元;孟先生退还被告雨润牌玉米热狗肠6根。

法官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购买的食品过期要维权,需要保留过期食品、购物小票、现场照片等证据来证明购买食品的事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转载中国食品网(标注来源:城市快报)

以上是网络信息转载,信息真实性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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