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商标局公示,茅台集团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如三个月内无异议,则“国酒茅台”商标即可生效。消息一出,激起千层浪。引来业内外一片声讨,更有甚者跳出来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违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其实,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仅是单纯的企业商业行为,既然注册商标通过初审,那么就说明“国酒茅台”注册商标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有违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也实在是过于夸大“国酒茅台”四个汉字的作用。
依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关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可以以“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但对带“国”字头,而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因此,“国酒茅台”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品牌名称”的商标组合,合法合规。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国酒茅台”和“国酒”、“茅台”含义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国酒茅台”如果能够成为注册商标,那么茅台在未来使用时,不可以将其独立分割,而“国酒茅台”4个字,也必须连在一起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否则,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混淆(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或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强制性交易、行政强制经营等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茅台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尚不属于不在该范畴内。
总之,茅台申请注册的为“国酒茅台”,是属于茅台的专有商标,而并非通用的“国酒”二字,这对其他酒企的已注册的“国”字头商标无影响,也不发生冲突,仅是对“国字号”的补充和完善。
笔者相信,仅仅一个“国酒茅台”的商标,不会打破行业的公平竞争状态。而茅台酒之所以在消费者心中形成“国酒”印象,皆因消费者对其历史文化、产品品质等方面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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