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物管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市药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环节“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相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关药品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摆放,并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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