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国税直属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在此免税范围内的蔬菜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也发生相应改变,出口日期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自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江海 , 谢贤昇, 林婕) 来源:中国水果蔬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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